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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7〕16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1.组织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按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2.在职教师、职工中的党员,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费基数计算公式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医保金-公积金-失保金-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交纳1.5%;10000元以上的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交纳0.5%,5000元以上的交纳1%。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实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党员应按月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费统一交纳到党费专用银行账户(由学校财务处保管),党支部可按季度向党委组织部交纳党费报表(报表一式两联,支部留存一份,上缴党委组织部一份),党支部在支部党员缴纳表上记录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由缴费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予组织保管,一份交由党支部保存,并由组织委员登记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
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细化党费使用项目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向张家口市委教育工委交纳收缴党费的50%,预留给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15%(离退休党支部50%),其余部分由校党委委托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统一管理。
3.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从党费中列支的具体使用项目有:一是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讲解费等。二是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三是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四是慰问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五是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六是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七是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加强党费规范管理
1.党费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由学校财务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审核党费的使用和支出项目。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建立党费收缴、使用的专用账薄,定期与银行核对账目。如党费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等。
3.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应在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同时向本单位全体党员通报。
4.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应向张家口市委教育工委和市委组织部报送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报告内容是: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5.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召开党代会时,应由党费审查小组向大会报告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审议和监督。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